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雷射測速沒拍照 罰單無效

















部分縣市警察局仍使用手持式雷射測速器,因沒有違規照片佐證,證據力薄弱;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庭最近裁定撤銷罰單,引發警方議論。彰化縣警察局交通隊長陳慶兆表示,為杜絕爭議,往後執勤將加派人員從後攝影或照相取證。

彰化縣張姓縣民去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,駕車行經限速七十公里的彰化縣芬園鄉彰南路,被交通隊員手持雷射測速器(俗稱雷射槍)攔停,顯示超速十五公里,遭開罰,彰化監理站裁罰一千六百元,並記點一次。

張不服,向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庭提異議,質疑當時通行車輛甚多,如何確認他超速,警方若無相關照片提供佐證,應撤銷裁決。

法官吳俊螢檢視警方使用的雷射槍,雖認定執法有公信力,卻質疑雷射槍僅以雷射光瞄準在車道行駛中的單一目標,難免受到車道上其他行駛車輛干擾,仍有誤認違規車輛的可能。

吳俊螢指出,雷射槍沒有拍照功能,無法提供違規照佐證,很難排除員警有誤認的可能性,張的異議有理,裁定不罰。

彰化縣員警指出,雷射槍是藉光速紅點,發射到物體反射回來的時間,換算行駛間車速;一個光點瞄準單一目標,從發射角度瞄準來車,不會有誤認違規車輛可能。

雷射槍測速取締屬攔停舉發,毋須照相佐證;法官擴大解釋為「逕行舉發」,要求照相取證,已造成警方執勤困擾。警方認為,往後若還要增加一人攝影或照相取證,豈不浪費警力?

儘管彰化警方認為手持雷射式測速器不會「凸槌」,但部分縣市警方認為有爭議,有些縣市已不用;若使用,一旦碰到車輛併行時就不告發,避免爭議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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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沈佑蓮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