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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到今天自由時報登載有關低收入戶申請,社會救助法將娘家財產列計,造成許多單親媽媽因為娘家財產而遭駁回申請。
我一直長期關注弱勢這一塊,服務處每年光是協助低收入戶、殘障補助申請案超過150件,這些弱勢家庭常常因為法令之嚴苛,屢屢遭受駁回,以今天報導列計娘家財產而言,許多單親媽媽哭訴,娘家財產關我甚麼事?就算父母要分也不會分給女兒,況且婚後在外生活居住,甚或與娘家鮮少聯絡(無顏),當活不下去向政府求助時,卻被這看的到卻吃不到的無形財產所牽絆。
我非常認同檢察官李慶義所提,社會救助是救現在,不是救未來,單親媽媽生活不下去申請補助,社會局應該要實際了解實情,不能只光看她娘家有大筆土地財產,她是否能繼承都還是未知數,現在沒飯吃、沒錢繳學費才是重要。
民法雖有規定直系親屬『互負』撫養義務,但若不屬『同財共居』,社會局就應該出面協助。
建請立委諸公能再次修正「社會救助法」,使之更能貼近實情,救救這些單親家庭,難道非要等到憾事發生上了社會版新聞,縣市社會局再來出面收拾殘局,防範於未然不是政府施政的首要目標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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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沈佑蓮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2) 人氣()